公幹人員/學員往外地交流/接受培訓守則
目的:為使交流培訓課程得順利進行,同時確保團隊精神,尊重協辦機構方人員,各人員須小心遵守以下之守則。
(一)衣著
- 出發集合時(行政便裝,外套裇衫西褲免打呔,但隨身帶備領呔);
- 開學禮及結業式時(行政正裝,外套裇衫西褲及領呔);
- 上課及參觀時(行政便裝,或應課程主辦方指示);
- 上課外堂時(行政便裝,或應課程主辦方指示);
- 晚宴時(行政便裝,或由宴請方決定)。
(二)培訓交流期間學員之行為紀律
- 無論身處任何地方,學員必須精神振作,姿態良好,有禮貌,不得污言穢語,更不得作出有違反紀律或影響機關尊嚴的行為,以維護機關人員的榮譽;
- 準時到達課程主任或班長指定的課室或授課點,不得無故缺席、早退或離隊;
- 遵守課堂紀律,學員們除尊敬導師及教職員外,亦要相互尊重;
- 嚴禁在課室內喧嘩、進食或吸煙;
- 上課期間,所有通訊器材須調校至靜音狀態;
- 應嚴格遵守小息時間規定,準時返回指定課室/授課點,以免影響教學進度;
- 倘晚間校方安排自由活動時,學員注意自身行為安全,避免出入敏感娛樂場所;
- 班長及副班長應協助導師維持課堂紀律,如發現缺席、違規或發生特殊情況,須儘快繕寫事件筆錄,並於課程完結後交回有關機關跟進。
(三)回澳後,需要遞交以下文件予機關︰
- 交回已填妥之課程問卷(每人一份);
- 30日之內交回課程之學習報告(每人一份)。
(四)報銷費用需向所屬部門遞交以下文件︰
- 學員須填寫公幹公幹行程報告書(只交一份),行程報告書內的「公幹期間的主要活動內容」必須把每日的行程記錄下來;
- 學員須填寫日津貼及啟程津貼申請表(每人一份);及倘有之公幹開支報銷表(個人報銷)(每人一份);
- 倘主辦方不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則學員們得進行以下報銷程序:
- 學員自費之住宿費、膳食費(早、午、晚三餐正餐)、交通費僅憑單實報實銷,其最高報銷金額可按下方須知或《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範進行;
- 把上述報銷費用單據保存並填寫公幹開支報銷表(個人報銷)一併遞交。
人員外地公幹須知
(前言)
- 茲以善用公帑為前提,為避免在同一制度約束下出現不同之標準,並由此可能造成相對的不公平現象,訂定本須知,以便就機關人員赴外公幹之一般情況作出一致的準則;倘屬超逾此準則者,則須就個別個案上呈領導作合理確認。
(原則)
- 機關之領導必須就各單位所提起之外地公幹項目之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是否與其職能有直接關係,是否具效益等各方面作出分析及篩選。
(開支及開支證明文件)
- 公幹期間,一切公帑開支應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並加以嚴格控制及善用。
- 獲批准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31條規定,以選擇制度往外地公幹之公職人員,僅可憑單報銷公幹期間個人合理的住宿、膳食及交通費用,除非具有充足理由且獲有權限實體接納,否則其餘開支一慨不予報銷。
- 必須提供單據正本/鑑證本作為報銷的憑證。
(報告書)
(住宿)
- 領導、主管、高職程人員,以及文職人員中科級以上之主管可住宿單人房,其餘人員須二人入住一雙人房,但不同性別者或經機關領導批准則可入住單人房。
- 應優先採納公幹目的地之主辦/培訓單位提供之免費住宿或需付費但比較當地酒店普遍價格仍較便宜的住宿單位。
- 住宿單位之預訂,應向不少於三間本地區的相關業務機構/商號詢價;另人員在選擇外地住宿時,應以價格作為優先考慮,並採用最接近公務活動地點,且衛生、安全等條件符合要求的住宿單位。
- 住宿費用僅包括房價連稅及倘包含之早餐,其餘在住宿單位/房間內的消費均不屬住宿報銷範圍。
- 住宿費用憑單實報實銷,領導可報銷之最高限額按附表一所載,其餘各級人員可報銷之最高限額按附表二之所載,倘屬二人同房則減半。另倘超出限額,超額部分須獲機關領導確認。
- 出現下列情況,在經得具權限實體批准之情況下可予額外考慮,且必須提供相關資料/文件:
6.1 跟隨其他部門或團體的外訪公幹活動,而住宿單位經由主辦活動之機構或統籌該項公幹的部門事先指定或建議;
6.2 經證實無法按第1及第5點所載預訂有關規定的住宿單位者,且責任不在於工作人員。
(膳食)
- 工作人員於公幹期間所選擇之用膳場所應以切合公務性質為原則,避免過度奢華或到收費昂貴的酒店、餐廳及食肆用膳,且應透過餐單/餐牌之單價作出合理的選擇。
- 膳食費用憑單實報實銷,且報銷僅包括每日早、午、晚三餐正餐,以外的餐飲和雜項費用(如零食、下午茶及夜宵等)不屬於報銷範圍。
- 領導可報銷之最高限額按附表一所載,其餘各級人員可報銷之最高限額按附表二所載。倘超出限額,超額部分須由機關領導作合理確認或由人員自行承擔。
(交通)
- 工作人員於公幹期間應選擇合適之公共交通工具,僅可憑單實報實銷公幹期間當地合理的交通費用。
- 除領導及廳級主管可選乘豪華位噴射船外,其餘人員僅可選乘經濟位。
(報銷程序)
- 各工作人員應於公幹完畢後儘快向機關提交已填妥及簽署之《提交外地/國內公幹單據資料表》及倘有之書面聲明,並連同擬報銷費用的開支證明文件一併提交,人員須於公幹後20天內向機關提交完整的報銷文件;倘屬12月份的公幹,則須於公幹完畢後5天內向機關提交報銷文件/資料。
(其他情況)
- 倘由主辦單位統一負責/負擔工作人員於公幹期間之住宿、膳食及交通開支,當事人僅可憑單報銷倘主辦單位不負責之個人合理住宿、膳食及交通開支,且必須提交相關書面聲明,說明有關實況及細項,以作為審議相關開支的依據。
- 取道香港國際機場前往外地之行程,倘屬選乘由澳門直達香港國際機場的海運交通,工作人員應當在香港國際機場就「預付的飛機乘客離境稅」辦理退稅手續,獲得的退款須於返回本澳後,連同已填妥之《提交外地/國內公幹單據資料表》一併交回機關,以退回特區政府庫房。
附表一 :
| 住宿連稅【每人每日最高限額(澳門幣)】 |
| 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亞洲 | 歐洲或其他 |
| 房價 | 2,000 | 2,500 | 3,000 |
| 膳食連稅【每人每日三餐合共最高限額(澳門幣)】 |
| 地區 | 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亞洲 | 歐洲或其他 |
| 最高限額 | 700 | 800 | 1,000 |
附表二 :
| 住宿連稅【每人每日最高限額(澳門幣)】 |
| 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亞洲 | 歐洲或其他 |
| 房價 | 1,200 | 1,500 | 2,000 |
| 膳食連稅【每人每日三餐合共最高限額(澳門幣)】 |
| 地區 | 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亞洲 | 歐洲或其他 |
| 最高限額 | 500 | 600 | 800 |